残疾人的社区生活如何实现——解读《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九条
一、残障者曾被迫生活在“他处”
从残障社会模式观点出发:传统社会工业化转型过程制造出了滞留在社会经济生活边缘的残障“产业大军”.从社会学领域的结构-功能和符号互动学派出发:社会有意无意地对个别人群进行了“污名化”归类;后现代福柯派对长期医疗和住宿机构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和专业霸权协助国家管控也多有讨论.从上述视角不难看出,对某些残障人群进行长期照顾,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理论脉络发生的场域,是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和我们传统社会的发展脉络不同.
残疾人权利公约、社区生活、十九条
D920.1;D669.69;G760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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