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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005.2016.12.009

船舶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条款

引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了三种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一是保险合同因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行使或履行完毕,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二是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变更了与船舶船级或船舶管理相关的事宜,保险合同因此自动解除;三是被保险人违背了某些保单特款规定,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加付保费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本文将侧重分析后两种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

船舶管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合同解除、保险股份有限、义务和责任、保险条款、中国、通知、人民、权利、全损、赔付、财产、保费、保单

D92;D9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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