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005.2015.03.006
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搁浅”
人保2009年条款将搁浅明确规定为承保风险,由于搁浅而给船舶造成的损害在保险保障的范围。英国ITCH’83和ITCH’95虽然不像人保2009年条款那样,明确地将搁浅列为承保风险,但是搁浅作为一种典型的海上风险,自然应当属承保范围。参考《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摇摆状态,并造成船舶损坏或停航十二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就搁浅的含义而言,人保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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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9;U67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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