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统一集装箱相关标准——访全国人大代表、营口港务集团董事长高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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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统一集装箱相关标准——访全国人大代表、营口港务集团董事长高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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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治超过程中,因公安交警与交通路政对集装箱车辆治超标准不一致,以及公路集装箱车辆运输限重标准与水路集装箱单箱核载重量不匹配,使得集装箱运输企业有“无所适从”之感,制约了我国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营口港务集团董事长高宝玉建议“统一集装箱相关标准”.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第2号),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即为超高车辆.然而目前,有两种符合国际运输标准的集装箱装车后车货总高度均超过4.2米限高界限.其中GD规格的集装箱装车后车货高度是4.25米,HC规格的集装箱装车后车货高度是4.5米.这两种集装箱在国内外使用频繁,却因在公路运输过程中超高而被处罚.

集装箱车辆、限重标准、人大代表、营口、港务集团、董事长、集装箱运输、交通运输、公路集装箱、总高度、装车、运输企业、运输过程、规格、管理规定、公安交警、车辆运输、车辆行驶、超限运输、超高车辆

U49;U16

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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