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005.2005.08.022
复印与传真件的证据补强
@@ [案情]
2003年10月14日,被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产公司")向原告华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传真一份出口货物明细单,委托华展公司代为办理一批出口到法国勒阿夫勒的货物的报关订舱手续,并要求华展公司告之运价.华展公司收到明细单后,在该明细单上注明海运费和集卡运费后回传特产公司.随后,华展公司派车到特产公司指定地点装箱,并代为订舱、报关.货物出运后,华展公司向特产公司开具发票收取海运费、集卡运费和订舱、报关、THC(港口附加费)等.特产公司按华展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了款项.原告据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中,除了特产公司的付款凭证为原件外,其余证据均为传真和复印件.
复印件、传真件、特产、海运费、出口货物、国际货运代理、订舱、报关、证据、原告、集团有限、发票、附加费、装箱、证明、浙江、运价、凭证、款项、港口
G27;DF7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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