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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005.2005.06.016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引用
@@ 案情……2002年10月16日,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将一个集装箱的纺织品交给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货运)从上海出运.华夏货运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为华夏货运,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RAFAEL MORALES,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货物总价为11.909818万美元,结汇方式为电汇,成交方式FOB.华夏货运和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夏)之间签署有代理协议,存在业务代理关系.涉案提单为该两被告在我国交通部各自报备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由交通部网站长期公布.

法律强制性规定、正本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华夏、货运、上海港、交通部、纺织品、无船承运人、江苏省、货物、代理协议、代理关系、北京、托运人、收货人、目的地、进出口、集装箱

D92;D9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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