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005.2005.05.015
船舶所有人应以《船舶登记证书》为准
@@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案,原告由于起诉的被告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是因为原告起诉时以在两个网站上查得的船舶所有人为证据,而法院查明《船舶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网站上记载的不同,依法以《船舶登记证书》为准.
船舶所有人、船舶登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驳回诉讼请求、证书、原告、网站、起诉、证据、纠纷、法院、被告
D92;U69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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