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005.2001.04.023
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的权利
@@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船长、货主、海难救助、雇佣合同、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海商法、实践、救助公约、雇佣关系、法律制度、行为、危险、水域、授权、权利、货物、航运、海相、财产
D99;D92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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