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79X.2006.01.015
我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略谈与TRIPS协议的衔接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TWO, 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原产地名称是Trips协议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对此尚无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更全面地与Trips协调一致,保护民族产业,拓展国际贸易市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亟待健全与完善.
原产地名称、Trips协议、商标、货源标记
14
D923(中国法律)
200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