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5021.2013.02.001
物权法视阈下的草原生态保护问题
草原作为人力可以支配的物,在我国《物权法》中已被明确了物权属性.但是在草原物权制度中,仍然存 在着草原所有权制度和草原使用权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构成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消极因素.完善草原物权制度,从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3个方面进行法律体系的构建,才能达到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及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
草原物权、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草原承包权、草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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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12(普通畜牧学)
2012年度内蒙古东部经济历史文化研究基地项目"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研究"课题2012J13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途径研究"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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