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3.07.016
著作权权能内容的解释依据 ——以广播组织利用音乐作品授权机制研究切入
在《著作权法》实施初期,有关权利内容的规定基本对应特定的产业部类.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的作品利用形态不断涌现,著作权法有关权利内容的定义及界限不再符合实践发展的要求,须结合商业实践对具体的作品利用行为是否侵权进行解释.著作权权利内容的解释应结合不同权能所代表的产业部类,同时应识别某种作品利用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从而被识别为单一的商业行为.在广播组织利用音乐作品的场合,尽管存在复制、表演,但复制权的要义在于复制件数量的增多,表演权亦有特定所指.广播行为中的不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复制行为、表演行为都内含于广播行为之中,属于其合理内核.广播组织取得广播权许可之后,对音乐作品的录制只要服务于广播目的,都无须再次就表演权、机械复制权重复付费.
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组织
D9;TP393.08;G25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杰出青年学者资助项目21JQ04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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