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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22.21.008

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的著作权法规制

引用
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趋势与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需求出发,我国著作权法宜增设专规,在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以及创作物传播者之间合理地配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有关义务履行效果,还应当因类制宜地细化披露瑕疵责任条款,并推动建立配套的技术辅助与监管机制.

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义务、权利管理信息、诚实信用原则

D922.291.91;G206;F83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69

2022-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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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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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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