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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22.01.010

电子地图的作品属性及侵权判定

引用
导航电子地图不等于地图数据的简单相加,而是对地图数据进行选择、取舍、安排、搭配,加入了线条、色彩、造型、声音等元素的科技创作成果,在其产品形式(软件作品)、用户界面(美术作品)、数据来源(图形作品或数据库)等维度都可能产生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至少包括软件、美术、文字、图形等多种客体类型.地图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对于地图作品的侵权判定,应剔除不受版权保护的因素,采用高度近似(重合、几乎完全一样)标准.对于海量数据和巨大地域幅面,原则上应进行"全面比对";在客观情况不能实现"全面比对"时,进行"抽样比对"也应遵循统计学原理和"随机"抽样要求,且比对点的数量要与总量相适应.导航电子地图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若通过比对得出整体侵权结论,则按照整体侵权判赔;反之,赔偿数额应与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导航电子地图、地图数据、图形作品、实质性相似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人才工程个人项目

2022-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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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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