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1.24.014
网络平台个性化推送的主观过错认定
网络平台在使用个性化推送技术时会面临著作权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现行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网络平台内容推荐情形下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个性化推送情形时存在较为明显的认识分歧.当前,个性化推送有别于人为推荐的区分论立场更受青睐,浙江更是基于这一立场率先启动了二元区分的过错认定规则构建探索.从技术逻辑角度看,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规则宜适用于人为推荐模式,而对于个性化推送模式下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则宜排除适用.
网络平台;个性化推送;共同侵权;主观过错
本文系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青年重点项目"'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研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背景下数据资产产权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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