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1.02.01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团体诉讼功能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大众侵权多发、个体维权困难、恶意维权乱象等特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摆脱"会员授权"的约束,作为公益性团体诉讼的适格主体,充分应用自身资源优势,依法提起团体不作为诉讼、团体损害赔偿诉讼,发挥遏制大众侵权行为、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著作权利益、提升民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功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新兴力量.
著作权集体管理、公益诉讼、团体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