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0.20.014
理论与实践:论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兼评新浪诉凤凰网、央视诉暴风影音赛事转播案终审判决
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未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为由而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给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带来诸多困境.实际上,《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二致.从素材的选择来看,节目制作者认为某体育赛事素材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价值,这本身就是制作者独创性的体现;同时,对素材的拍摄、画面选择与编排等因素也并未扼杀制作者的独创性空间.因此,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达到了电影作品的最低要求.
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独创性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逆全球化思潮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展的影响及中国应对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