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0.19.005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已有30年,为了更及时、更好地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须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部分规范进行调整.《著作权法》是产权保护法,应该贯彻市场机制,以产权保护为主旋律.《著作权法》不宜对作品进行定义,建议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取消录像制品的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地位.建议《著作权法》建构更多的"原则性规范",明确规定思想表达两分原则,规定上位的"传播权",建立"伞形"的权利体系,建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制度.
产权保护、市场机制、作品类型化、思想表达两分原则、传播权、开放式结构
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CXTD10-04
202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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