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0.19.004
著作权法上作品定义探讨
2020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且立即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此正式开启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立法程序.从《征求意见稿》可知,本次修订只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局部修正,不是整体重构.本次修订正处于人工智能创作能力不断提升,对《著作权法》构成挑战的时期.8月8日,经过前期征求意见后拟定修改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较,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在使之更加完善.该定义仍然没有就作者究竟何所指(自然人、机器人、人工智能或者动物等)作规定,也没有明确《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是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需要研究.
作品、自然人作者、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本文系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
202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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