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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9.20.016

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非必要性

引用
长期以来,为激励创作,立法实践对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多持支持态度,从而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期不仅呈现延长趋势,且表现出明显的不可逆性.事实上,保护期的过度延长,不仅会侵蚀公共领域、阻碍公众便捷接触和使用作品,对作者创作的激励作用也颇为有限.数字时代,由于作品衍生品类型的增多,市场对有价值作品争夺的越发激烈,人均寿命的延长,在不延长保护期的情况下,只需依法对著作权利人尤其是作者权利进行保护,即可对权利人尤其是作者给予足够激励,实现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推动文化发展的立法目的.

著作权、保护期、非必要性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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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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