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18.21.010
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侵权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不仅具有内容服务的平台属性,而且具有社交互动的渠道功能.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认定,不仅需要把握好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内在属性,而且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的权利类型、合理使用规则具体认定.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法定排他权利,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可归责性;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转换性使用.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侵权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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