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侵权属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166.2018.21.010

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侵权属性

引用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不仅具有内容服务的平台属性,而且具有社交互动的渠道功能.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认定,不仅需要把握好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内在属性,而且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的权利类型、合理使用规则具体认定.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法定排他权利,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可归责性;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转换性使用.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侵权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G2

2018,(2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