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18.19.011
论我国著作权犯罪实体性行刑衔接制度之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成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著作权法》与《刑法》在客体、行为对象、客观及主观等方面存在实体性衔接缺失的问题,需要通过扩展著作权犯罪的客体、扩充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对象、拓展著作权犯罪规制的行为类型、取消主观方面的"营利目的"等对《著作权法》与《刑法》的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
著作权犯罪、实体性、行刑衔接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TJFXQN17-004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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