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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7.22.013

书法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以茅盾先生手稿纠纷案为例

引用
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书法作品的属性.关于书法作品的性质界定,理论上存在形式说、临摹说与抒发表现说等不同的观点.从本质上来讲,书法作品是作者利用书写工具与材质,表达其思想和情感的作品.在法律上,书法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性与可复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书法作品范围模糊、设定权利存在冲突等缺陷,应当通过相对明确独创性标准、遵循在先权利与利益协调的原则予以完善.

书法作品、权利属性、著作权、独创性、权利冲突

J29;J2

中国法学会项目"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立法保护"CLS2015D139;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运行机制研究"2016-GH-136

2017-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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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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