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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6.18.013

论著作权质押中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14条为研究视角

引用
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是指导著作权质押立法与司法的根本原则.现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14条以灵活的立法方式,在实质内容上恪守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05条,在立法取向上偏离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在司法实际中是著作权质押争议纷扰的源头.在著作权质押领域强化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对平衡著作权人、质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推进著作权质押规模化战略,均具有先导性意义.

著作权、质押、著作权转让

D92;DF5

2016-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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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G2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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