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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5.17.009

信息财产视角下首次销售原则对网络数字作品的适用

引用
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具有保护作品有形复制件买受人之所有权的功能,作为享有信息财产权的数字作品用户,亦应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从而获得转售的权利。数字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需要明确交易的客体是信息而非版权,交易的性质为销售而非许可,数字作品用户获得的是信息财产权。转售数字作品应当通过平台绑定的方式,采用转售即删除技术,限制转售次数或允许版权人分享转售利益,从而平衡版权人与数字作品用户之间的利益。

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信息财产、信息财产权

F83;D91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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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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