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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5.13.011

论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引用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促进音乐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该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为了实现该制度的初衷,需要明确该制度项下作品的利用方式、延长权利保留期并建立权利人合理报酬的实现机制。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利益平衡

D92;F0

2013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13FXC037的研究成果

2015-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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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G2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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