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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5.13.010

教材与教辅著作权之争的反垄断法分析

引用
教材著作权人认为,同步教辅未经许可依据其教材编写,构成著作权侵犯。教育部等部门的文件要求,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编写出版同步教辅,应依法取得授权。由此,教材利用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和著作权地位,有可能在授权过程中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于特定教材的教辅市场而言,该教材可被称为关键设施,它对下游的教辅市场具有先天的锁定之效。我国教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著作权保护应受限制《。反垄断法》可以用来支持针对教材著作权的反垄断规制;《著作权法》应增设相关制度,禁止教材著作权人的垄断行为。

教材、教辅、著作权、反垄断

G64;G25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课题“教辅版权问题研究”A2013-17-1;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项目13BFX124的研究成果。本文不代表项目资助者的观点。

2015-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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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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