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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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4.13.008

“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引用
万丈高楼平地起,任何作品的创作都需要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之上。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可以借鉴前人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创作因素,例如,作品的主题、体裁等。然而,如果利用前人作品超过了合理的界限,例如,在戏剧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将前人作品中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角色构造、情节设计等也照单全收,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戏剧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不深入生活汲取创作灵感,通过研究(合法)、借鉴(合法)甚至抄袭(如果抄袭的是他人作品的表达方式,则是非法)前人或前几人作品中(往往是综合前人作品中的多部)的创作元素的行为被称之为“扒剧”,该表述并非专业表达,而且往往在贬义上进行使用。[1]“扒剧”现象在目前的影视行业屡见不鲜,近日琼瑶诉于正案更是令此现象成为热议的话题。著名作家、编剧琼瑶发布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信中公开指出编剧于正的《宫锁连城》(以下简称《宫》)抄袭了其作品《梅花烙》(以下简称《梅》),但于正作出了否认抄袭的回应。舆论界对此事有两派观点:或认为两部作品的相似是纯属巧合;或认为两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欲厘清上述两部作品的关系,还须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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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S51

2013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13FXC037的研究成果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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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G2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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