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14.11.011
中央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考察--基于原新闻出版总署2008~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1]是“继《行政诉讼法》以后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2]从《公开条例》施行算起,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如何?根据《公开条例》第31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已公布了成千上万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提供了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表现和丰富数据。[3]收集研究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份数越多,宏观把握我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才可能越准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每年新的年度报告的出现,研究内容也需要随之调整。于是微观角度更易于研究的准确和完整,即以某个具体行政机关一定年度内的工作报告考察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广电总局整合而成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3月22日挂牌。[4]从《公开条例》开始施行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挂牌,原新闻出版总署总计公布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文对中央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考察,就是基于原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至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度考察、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年度报告、广电总局、条例、国家、行政诉讼法、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治、微观角度、宏观把握、挂牌、工作报告、法定义务、展道路、整合、体表
F81;G35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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