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的行为特征与社会伦理责任探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166.2013.03.006

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的行为特征与社会伦理责任探析

引用
新媒体影像传播是指运用数码设备创作影像并通过手机与网络等新媒体发布与接受影像的活动.从哲学角度分析,主体相对于客体而存在,主体是指能够进行自主选择、趋利避害的活动者.客体是指主体活动的对象.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相对于拍摄对象,影像创作者是主体;相对于影像素材,影像加工者是主体;相对于影像作品,影像接受者是主体;相对于视频网站,网站经营者与出资者是主体.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人人都可成为影像创作者、传播者、接受者,因此,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主体主要有四个:影像创作者、影像传播者、影像接受者、新媒体影像传播服务提供者.这四个主体的传播行为之间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行为,必然是可进行道德判断的行为.如果这四个行为主体不按照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应然"的准则去做,那么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就会产生,因此,探讨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行为的特征及其该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媒体、影像传播、传播主体、行为特征、接受者、创作者、行为主体、传播行为、主体活动、传播者、服务提供者、自主选择、主体行为、网站、数码设备、伦理责任、伦理问题、客体、角度分析、关系行为

G20;TP3

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11WYXM007;2011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GD1CXW03的研究成果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1-2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出版

1002-4166

11-2807/G2

2013,(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