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修改权与作者修改权的区分
@@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还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指出:”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指出:”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说明修改权属于作者,是作者的重要人身权利之一,但同时编辑对作品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二者都拥有修改权.正是因为二者都拥有修改权,所以在行使修改权时就产生了不同的反响.该文试对二者的修改权加以比较论述,以资同行借鉴.
作品形式、著作权法、修改作品、思想观点、人身权利、情感倾向、文字性、期刊社、出版者、行为、图书、授权、权属、局部、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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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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