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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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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出版行业中,约稿出书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通常要和出版社订立约稿合同.约稿合同通常以由约稿单位在将来出版作者目前尚未完成的作品为目的,就预约稿件的名称、交稿日期、稿酬、稿件的修改、对稿件的质量要求、以及预约稿件的出版事宜作出约定.有学者认为,上述约稿"现象其实质就是对未来版权的转让".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著作权的转移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继承或继受转移;二是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三是通过合同许可给他人使用.其中的继承(继受)和转让,是将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所有权永久性地转移给他人,而许可则是将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暂时转移给他人使用.约稿在通常情况下应是一种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行为,而非转让所有权的行为,即作者将未来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许可给约稿单位,由约稿单位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以特定的方式复制和发行作品,而不是将未来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约稿单位.另一方面,在市场中也确实存在着在作品尚未完成之时,作者即以协议方式"卖绝"(即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该未完成作品著作权的现象.这种"卖绝"现象才是著作权的转让.尽管如此,无论是许可行为还是转让行为,二者针对的都是未来作品,在这两种行为下所订立的合同都以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为债的内容.

作品著作权、未来作品

D923.41;D923.4;F812.45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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