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具有传统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民间文学艺术属于人类知识的公有领域,人人得而自由使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有更多的可能条件利用这种传统产品,开发出拥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失衡的:拥有丰富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因其科技、经济的落后,从自己的文化遗产中获取的利益,是不充分的;发达国家却通过自由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获取巨大的利益.主要是在利益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率先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张,该主张逐渐为更多的国家接受,并在国际条约的层面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我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极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也一直注重探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民间文学、文学艺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由使用、艺术资源、获取、艺术取向、文化遗产、要素构成、群落、科学技术、国际条约、法律保护、产品、特征、科技、开发、经济
F12;F11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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