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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中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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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化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实施,将在计算机系统安全、隐私的保护、信息安全,尤其是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纠纷大量发生.作为网上大小枢纽的网络服务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们处在极为敏感的位置.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以技术发展为由,损害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兼顾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不能妨碍技术的发展.处理好网络传播过程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平衡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传播者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关系.本文将就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的问题作粗浅探讨.

网络服务商、作品传播、行为性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版权保护、信息网络技术、法律地位、Service Provider、信息高速公路、商业秘密保护、数字化技术、准确界定、逐步实施、信息安全、系统安全、人的权利、侵权纠纷、利益关系、技术发展

D92;G25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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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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