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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62X.2006.01.033

浅议我国商品包装与说明文字存在的问题

引用
@@ 国家语言文字通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基本用字.另外,<关于在商标图样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的联合通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8年9月30日发布)和<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日发布)对商品包装与说明当中使用的汉字字体、字型、格式以及拼音的使用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看,有关商品包装和说明的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的法规还不健全,包装法正在起草中,有关部门对一些行业如家电、药品、化妆品等的使用说明有一些规定,但对于语言规范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然而,商品包装和说明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规范、严谨,而实际上其中的问题却很多.

商品包装、语言文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国家、工商行政、工作委员会、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中国、语言规范、文字改革、通用、使用说明、切身利益、汉字字体、法规、消费者、化妆品、包装法、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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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8(工业通用技术与设备)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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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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