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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21.03.012

保险法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引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民事赔偿制度,其应用在我国保险法中留有空白.保险行业日渐繁荣,但亦面临保险纠纷剧增、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困境,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层出不穷,保险消费者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实基础,建立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其规制范畴,"保险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基础,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可行性.但基于"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性直接笼统适用《消法》规定尚不妥当,因此需对常见的欺诈、恶意拒赔情形进行规制,构建惩罚性赔偿标准,探索中国保险惩罚性赔偿机制.

保险法;惩罚性赔偿;保险消费者;赔偿金额

35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2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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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1673-1360

43-1434/F

35

202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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