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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21.01.012

论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

引用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为研究对象,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出发,厘清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视角界定应当告知事项的判断标准,再辅以保险人的立场说明何为无需告知的情形,即告知义务的除外情形.

理性被保险人、合理查询义务、重要事项、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谨慎保险人标准

35

F840.63(保险)

202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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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1673-1360

43-1434/F

35

20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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