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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20.02.013

论保险人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以李文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引用
在保险实务中会发生这样一些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则认为有关免责的条款自己并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诺,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本文拟解决的就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何在合同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明确我国立法上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在合同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对条文进行法律上的解释,什么样的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形式.

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等待期条款

34

F840.2(保险)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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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60

43-1434/F

34

202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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