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19.05.017
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
重复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理念,理由在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遵循损害填补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而人身无价,无法估算生命的保险价值,因此不存在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重复保险以损害填补原则为法理基础,那么符合损害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均应当可以适用重复保险,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关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采用的是比例分摊的模式,这样规定有可能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对保险人来说显得较为不利.建议采用连带责任赔偿方式,更加周全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重复保险、损失补偿、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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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47(保险)
201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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