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16.05.016
反思与重构:重复保险制度再思考
我国重复保险制度存在若干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一直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本文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借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和实务,认为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狭义论,范围包括所有损失补偿保险,“超额保险”的判断时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责任应采连带责任.
重复保险、适用范围、判断时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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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2(保险)
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其他保险条款冲突及其解决”2014-gh-033;2013年度洛阳师范学院培育基金资助项目“多数保险赔偿处理研究”2013PYJJ-009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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