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16.05.007
引入安责险,构筑高危行业灾害救济新支柱
在2003和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分别实施了工伤保险和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使之成为我国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两大支柱.然而,两者都属于统筹的风险自保模式,缺乏市场杠杆对社会资金与资源的牵引利用,其已不足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为扭转此局面,强调主动安全预防和费率浮动的安责险制度便呼之欲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把安责险(商业保险)这种社会力量嵌入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机制之中,构筑起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第三支柱”.这一措施对促进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具有特殊意义.
安责险、制度构建、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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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81(保险)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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