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13.01.015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浅析——基于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研究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由“对人主义”转为“对物主义”,平衡了各方利益,存在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并没有完全做出明确规定,容易引发实务中的纠纷,仍然存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分析了相关法律概念并总结概括了49条修订后的进步意义,针对修改后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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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5(保险)
2013-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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