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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12.04.019

研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应遵循的逻辑——与汪演元先生商榷

引用
合同解释并非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在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合同解释这一问题是不存在的.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垄断阶段,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经济地位已经不再平等,为了重新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并使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运转,国家不得不强行干预契约关系,并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改变契约中不公平条款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出现了合同社会化的倾向,对合同解释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合同解释之客观化适用于格式条款解释时,演化为两个下位原则,一是解释资料的客观化,二是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即解释时应考虑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衡平,当格式条款有疑义时,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制度的确立非源于保险人的知识优势,而是出于对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所导致的话语权的平衡的考虑.

疑义利益、合同解释、逻辑

26

D923(中国法律)

2013-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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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60

43-1434/F

26

201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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