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10.03.011
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
近些年来,我国保费收入高速增长,但是在保险业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业务结构失衡的危机。实现业务结构的调整不外乎市场和行政两种方法,行政强制只能产生暂时的效果,而通过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进而引导业务结构调整实现市场自发调节才是解决保费业务结构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依据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难以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市场自发调整保费业务结构的瓶颈。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规范的保险市场应该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予以保护,但是保护的期限应慎重考虑,既考虑到保险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又要兼顾到社会收益,因此优先经营权的年限一般以1~2年为宜。
保险产品创新、业务结构调整、知识产权、优先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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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保险)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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