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08.01.015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纠纷防范机制的构建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才能生效,且可附条件和附期限.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与生效时间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以书面形式的出具为要件.为了防止因此类问题而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完善投保、承保和保费预收程序,条款制定应严谨,业务员应依法合规展业,同时,立法部门应对<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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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保险)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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