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360.2006.01.015
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同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存款保险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各地市设立办事处,分别负责本地区的业务.存款保险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吸收存款的外资银行.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我国的存款保险所保护的是个人储蓄存款,包括个人的本、外币存款.不保险的存款包括: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企业存款、非法存款、特殊高利率的存款等.我国应当采取限额保险的方式,设定一个保险限额,对限额以内的存款给予保险,对限额以外的存款不予保险.我国应当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但对交纳保费较多的银行可以适当地返还.我国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时,必须对发生紧急情况下的融资渠道做出安排,并以法律的形式告知公众.笔者认为,采取中央银行或政府提供贷款、政府担保、政府发行特殊债券的方式均是可行的,但是采取政府承担损失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存款、保险、模式
F84(保险)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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