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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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05.01.017

论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引用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双务合同.既然如此,且又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它构成要件,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即承诺危险负担转移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肯定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符合保险制度之原旨.

保险合同、保险费、同时履行抗辩权、保险责任

D92;D9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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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1673-1360

43-1434/F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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