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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02.05.014

对建立保险公估机构执业责任赔偿机制的探讨

引用
@@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我国<保险法>第120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保险公估主要是指公估人(包括公估机构和个人专家)凭借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身份,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对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保险中介服务活动.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当事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加上加入WTO后我国保险经营逐步与国际接轨,保险公估机构在我国将得到迅猛发展.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类重要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规则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事对保险标的的各类公估业务.而通过立法手段为保险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设置科学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一方面能促使公估机构以足够合理的谨慎义务和严格认真的职业态度进行执业,提供客观、公正、公平的服务,另一方面能避免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承担过于苛重的民事责任,以促进保险公估机构这一新型事物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通过相应的法理分析对保险公估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加以阐述和探讨.

保险公估、评估机构、执业责任、赔偿责任机制、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当事人委托、保险中介市场、保险市场、民事责任、鉴定、公正、与国际接轨、我国保险业、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专家、重要主体、职业态度、执业规则

D92;F83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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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60

43-1434/F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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