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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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01.06.020

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和适用

引用
@@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①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疑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

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法》、理解和适用、Application、Understanding、Interpretation、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利解释原则、人的方式、格式化、受益人、当事人、保险单、条款、保单

D9 ;D92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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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3-1360

43-1434/F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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