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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60.2001.05.009

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

引用
@@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以后,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这样,中国为金融业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一度成为各国金融立法模式和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Business、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金融现代化法案、中国人民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业、金融衍生业务、斯蒂格尔法、政策依据、证券业务、暂行规定、银行审查、信息咨询、世界金融、立法模式、基金托管、分业制度

F83;F8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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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60

43-1434/F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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