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22.06.014
《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变化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这在各国立法中尚属首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从一般法的层面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合同法》做出了重要修改,《民法典》生效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将发生哪些变化?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新的规定?这些问题事关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相关的司法裁判,有必要先从理论层面予以明确.
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保险人
D922.284;F842.4;G250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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