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变化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4489.2022.06.014

《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变化

引用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这在各国立法中尚属首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从一般法的层面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合同法》做出了重要修改,《民法典》生效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将发生哪些变化?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新的规定?这些问题事关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相关的司法裁判,有必要先从理论层面予以明确.

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保险人

D922.284;F842.4;G250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9-6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2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